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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》6月1日起施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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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》6月1日起施行

《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》6月1日起施行

  哪些地方将发力(fālì)建设公共停车场(tíngchēchǎng)?新能源车主的停车需求如何满足?路内机动车泊位如何科学设置(shèzhì)?合肥城市街头的这些停车问题有了新解法。市十七届(shíqījiè)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》(下称“条例”)。

  为破解城区停车供给不足、管理难度较大等问题(wèntí),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(zhìdìng)条例列为(lièwèi)立法实施类项目,多次实地调研,广泛征求意见,反复研究论证,作出既有前瞻性又现实可行的安排,立良法解民忧,以(yǐ)“小切口”立法解决城市发展“大难题”。

  条例(tiáolì)对停车场规划、建设、管理、使用作出规定,旨在规范(guīfàn)交通秩序、改善(gǎishàn)交通环境(huánjìng),助力城市高效能治理、提升群众生活品质。该条例已于3月28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,将于6月1日起施行,标志着(zhe)合肥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进入规范化、法治化新阶段。

  优化车位供给(gōngjǐ)体系

  随着(suízhe)合肥市机动车保有量增长,停车矛盾日益凸显。条例的诞生(dànshēng),源于对这一民生痛点的深切回应。

  解决停车难问题,增加城区(chéngqū)停车位供给(gōngjǐ)(gōngjǐ)是(shì)首要破解方法。对此,条例对优化供给体系作出了全面规定,发挥规划建设、政策扶持的引领激励作用,充分利用闲置场地、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立停车场,拓展公共停车空间,形成供给充足(chōngzú)、布局合理、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体系。

  条例要求,实施城市(chéngshì)(chéngshì)更新行动,应当统筹规划建设(jiànshè)机动车公共停车场。加强新建停车场用地保障,利用符合条件的政府储备土地、中心城区功能搬迁腾出土地、城市公共设施新建改建预留土地、城市路桥(lùqiáo)附属用地、边角空地等(děng)增建停车场。支持利用公园、绿地、广场、道路以及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。

  新能源车主的停车要求也得到了(le)满足。条例规定,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中(zhōng)应当包括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内容。新建、改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(jiànshè)机动车停车位,同步配建规定比例的充电设施,或者(huòzhě)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。

  倡导公众(gōngzhòng)绿色出行

  解决停车难问题,除了从停车位的增量上(shàng)发力,还应当从出行(chūxíng)用车(yòngchē)的减量上推进,引导市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。对此,条例规定,有关(yǒuguān)部门应当加强宣传,倡导绿色出行,鼓励公众合理用车、减少出行停车需求。

  随着合肥市(héféishì)轨道交通线网不断织密,越来越多的市民选择乘坐地铁出行。从家前往地铁站(dìtiězhàn)的这一段距离,往往需要通过骑车、开车等形式接驳换乘,因此找到(zhǎodào)一处方便实惠的公共停车场成为(chéngwéi)车主们的“小期待”。

  群众的(de)需求就是人大立法工作(gōngzuò)的方向。在倡导绿色出行的同时,条例对加强出行停车与公共交通有效衔接,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作出了制度(zhìdù)安排。条例规定,在轨道交通外围站点、公路客运站(kèyùnzhàn)以及公交枢纽应当规划建设换乘机动车公共停车场。

  动态调整路内(lùnèi)泊位

  增设路内停车泊位,可缓解停车难题,但也(yě)给道路交通和交通承载能力带来压力。此外(cǐwài),在立法征求意见时,对于路内停车泊位,增设或撤除的(de)呼声也不相上下。如何平衡矛盾的两面,考验(kǎoyàn)立法者的智慧。

  立最管用的法,汇聚民意“最大公约数”,市人大常委会就路内停车泊位(bówèi)建设管理问题开展专题调研,赴石台路、罍街公园停车场等处(chù)实地(shídì)察看,并与有关部门多次沟通交流,最终在(zài)条例中给出了解决方案。

  条例规定(guīdìng),设置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(bówèi)(bówèi)应当严格控制总量,优先(yōuxiān)保障行人、非机动车、机动车通行。建立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动态调整机制,根据道路交通状况等情况,减少或者增加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。

  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(de)住宅小区、单位,周边道路具备停车条件的,可以按照规定提出申请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(bùmén)依法设置。

  但是,在城市快速路、已(yǐ)建成能够提供充足(chōngzú)车位的机动车公共停车(tíngchē)场周边一定范围等路段和区域不得设置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。同时,应综合考量(kǎoliáng)道路交通情况变化等因素,及时撤除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。

  建立(jiànlì)管理服务平台

  公共停车场除了规划建设,还涉及管理(guǎnlǐ)等环节,部门职责交叉分散、权责(quánzé)界定不清晰、乡镇(街道)在停车管理中的(de)职能不明确,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。

  对此,条例明确了部门职责,建立了投诉(tóusù)举报处理机制,市(shì)、县(市)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(zhǔguǎnbùmén)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,对违反公共停车场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、举报及时处理。

  在加强(jiāqiáng)停车场信息化建设上,条例(tiáolì)规定,建立市级停车综合管理(guǎnlǐ)服务平台,制定停车场相关数据接入规范,实现停车场管理信息化、智能化。

  在停车收费(shōufèi)管理上,条例规定,实行政府指导价(zhǐdǎojià)管理的机动车公共(gōnggòng)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应当给予车辆(chēliàng)一定的免费停放时间,城市中心区外围公交枢纽、轨道交通站点的换乘机动车公共停车场,应当实行换乘优惠收费。

  条例对制定措施推动共享(gòngxiǎng)(gòngxiǎng)停车(tíngchē)作出明确规范。条例鼓励和支持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、住宅小区的停车场,在具备保障安全、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,通过(tōngguò)协议实行错时共享停车。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停车场纳入网格化管理,指导开展停车自治和停车资源管理与利用(lìyòng)工作。

《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》6月1日起施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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